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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实施后,我方提供的建筑服务应如何适用税率及开具发票?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A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我司(B),我司计划将部分工程再进行分包给C公司。之前我司向A公司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C公司向我司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教以下问题:

1.  新增值税法下,C公司能否继续向我司开具3%专票,我司能否继续向A公司开具3%专票?我司是否可以继续抵扣进项?是否存在某一环节无法开具专票的情况(例如C公司无法向我司开具专票),税率是否仍为3%

2.  新增值税法规定自202611日起施行,对于2025年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否应按照新规定执行,还是仅适用于202611日后新签订的合同?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202611日至202712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自202611日至20271231日,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

(十一)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

……

5.除本项上述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二)纳税人按照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按以下规定开具发票,否则,不得扣除。

1.适用第四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五)自202611日至20271231日,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1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1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据此公司从事建筑服务,若符合清包工及建筑老项目的规定,自202611日至20271231日期间内,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计税销售额,同时此部分扣除的分包价款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若是甲供工程202611日之后新签定的合同不得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对20261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自202611日至20271231日,继续按原政策规定执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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