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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提供综合性服务并签订合作协议,开具合作费发票是否合适且有无税务风险?
【摘要】:暂无摘要

请问:我们学校现将一部分场地给另外一个学校使用,我们提供水电费、场地使用、安保、保洁等一系列服务,签订的合作协议,开具合作费发票是否合适?有无税务风险?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1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经查询,《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未查询到“合作费”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据此,学校提供的这项综合性服务,《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均未查到“合作费”相应服务编码及对应的销售服务类型,应区分具体服务内容开具相应的发票及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及因开具低税率发票造成少缴税款的,存在相应罚款及滞纳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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