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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合伙企业存在“股权转让”这种形式吗?还是老合伙人“退伙”,新合伙人“入伙”,涉及的个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据此,合伙企业可以转让其份额,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部分税务局对此转让所得分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所得中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未分配利润以及站在老合伙人退伙清算所得所对应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具体缴税方式跟各地税务局做好沟通,以免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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