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们在四川拍到一块地皮想进行地产开发,因故正在进行退地,不想继续持有。鉴于目前正是退地手续中,税务局同意土地税不再缴纳。我们在持有地皮期间已缴土地税100多万。问:1我们退地已缴土地税可以退吗?2在持有期间土地税没有及时缴产生的滞纳金有17万多目前一直没交,有政策可以不交吗?我们账上有大于滞纳金的进项税额,可以和滞纳金进行对抵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此,已缴土地税不可以退还,纳税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产生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未约定交付时间的,按照合同签订的次月产生纳税义务。在持有期间土地税没有及时缴产生的滞纳金需要缴纳;进项税额不可以和滞纳金进行对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