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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签订的三方协议,若原合作合同已在A公司缴纳印花税,B公司是否需要再次缴纳?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业务有部分是从A公司转移到B公司,后来因为A公司诉讼问题无法实施,签三方协议后期由B公司实施(A公司、B公司、客户),原合作合同已经在A公司交过印花税了,还需要在B公司再交一次印花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据此,若协议约定A公司将原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B公司,合同总价款、权利义务内容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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