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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从成立到特定年份陆续收到的非股东现金捐赠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现在能否用这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1996年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从成立到2007年陆续有非股东现金捐赠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请问现在可以用这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吗?


答:《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4002资本公积

三、(一)……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依据上述规定,资本公积的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允许转增资本,其他资本公积不予转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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