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对于劳动关系在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是否可以视同本公司员工,支付劳务费无需获取发票呢?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据此,劳动关系在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不属于本单位职工。支付个人劳务费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