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北京公司的外籍员工在北京工作,他的妻子一起过来了(他们家是中国人,现在全家都是外国国籍,孩子也在国外)。那么,这个外籍人员符合无住所的条件,是非居民个人,如果在境外每年连续居住30天以上,北京公司的母公司是个香港公司,那么香港公司支付的这个外籍人员的工资就会在境内免个人所得税,是这样的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一)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香港公司员工在北京工作,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因受雇、履约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虽香港公司支付,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