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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出口服务,对方代扣所得税且与中国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该所得税能否在国内抵免?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A公司出口服务,合同金额是1万美元,对方在付给A公司1万美元的时候,他们另外还要代扣10%所得税1000美元(这个钱是他们自己另外出的,A公司收到1万美元),对方的国家和中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这个1000美元所得税,A公司可以在国内抵减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二十三条(一)规定,企业取得的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据此,企业出口服务,购买方承担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不予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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