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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同时符合三免三减半和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汇算清缴时能否同时享受?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符合文件要求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符合条件所得税税率减按 15%;企业同时符合两个文件要求,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中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 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三免三减半和15%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157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 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此,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适用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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