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有位研发人员是从母公司借调的,通过集团工时系统已将该人员的工资归集至本公司的RD01研发项目,该人员全年工时都有核算且已超过183天,但社保公积金是在母公司缴纳, 请问这位研发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记作本公司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第一条(一)1.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条(五)规定,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依据上述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借调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