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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审解读】统一征管标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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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这一重要文件在土地增值税征管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文将准确解读3号公告的核心内容,分析其对纳税人和税收管理带来的积极影响。


明确三大时间节点,规范征管流程

3号公告首先对土地增值税征管中的关键时间节点进行了统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因时间节点不明确导致的征纳争议。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时间:公告明确,预征申报开始时间以取得首张预售许可证书(或现售备案证书)与取得预(销)售收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终止时间则确定为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时的前一预征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纳税人需按月或按季进行申报。 

清算收入与销售面积归集截止时间:销售收入和销售面积的确认截止时间为税务机关受理清算申报时的前一预征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值得注意的是,公告未对成本归集时间节点作出统一规定,保留了各地税务机关一定的自主权限。 

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申报时间:对于预征申报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后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期间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按尾盘销售方式统一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决三大争议问题,统一执法口径

3号公告的另一个重要贡献是解决了长期困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三大争议问题。 

预征计税依据争议:自2016年营改增后,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的争议一直存在。虽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财税〔2016〕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但实践中执行口径不一。3号公告彻底解决了这一争议,为纳税人提供了明确指引。 

规划范围外支出扣除争议:在早期房地产项目中,规划范围外的支出通常被视为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计入清算项目成本。但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出现了土地价格封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竞标规划外区域建设公共设施的情况。这些设施建成后需无偿移交给政府,但其成本在土地增值税中能否扣除,各地执行标准不一。3号公告明确此类支出可以扣除,但同时强调该成本需作为契税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建议去掉这句,文件没有写关于契税的事项)。 

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扣除争议:根据1995年发布的财税字〔1995〕48号文件,印花税扣除仅限于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2016年《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发布后,印花税核算科目由管理费用调整至税金及附加,导致扣除处理出现争议。同时,地方教育附加过去通常不被视为“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往往不能扣除。3号公告明确将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纳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范围,解决了这一长期争议。 


明确尾盘销售和免税政策,完善管理制度

3号公告对尾盘销售的扣除金额计算方式和免税政策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尾盘销售扣除金额计算:各类型房地产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相应类型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合计÷相应类型房地产的可售建筑面积。这一计算方式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按清算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计算方式有本质区别。 

免税政策:普通标准住宅当期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申报享受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这一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政策预期。 


政策意义与展望

3号公告的发布在统一全国土地增值税管理层面具有重要意义。诸多困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多年的政策争议随着公告的发布得到了解决,标志着我国税收管理向着更加规范、统一的方向迈出了坚实一步。 

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在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过程中,仍存在各个税种之间不协调的情况。例如,对于规划范围外的支出,在土地增值税、契税、增值税等税种之间缺乏衔接文件。相信随着我国税收管理规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这类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3号公告的实施将有效降低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的税收负担,减少因地区执行口径差异导致的税收不确定性,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本文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官方文件进行专业解读,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专业意见。具体操作中,请以官方文件和专业机构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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