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财税〔2010〕111号文第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字面意思理解,即A公司直接或通过B公司间接持有C公司股权之和达到100%,则不得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A 公司并不直接或通过B公司持有C公司的股权,但是A公司与C 公司的股东完全相同,或者A公司的股东是C公司的大股东且C公司的小股东系大股东的直系亲属,是否属于文件所述间接持股之和达到100%的情形?
答:财税〔2010〕111号文第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此,居民企业向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孙公司转让技术,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