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们母公司转让给子公司的设备,当时在母公司已经计提完折旧了,按净值转给我们,子公司作为资产入账后,是不是应该再计提一下折旧?我们可以一次性计入费用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十一条第二款(四)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一)明确了,……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依据上述规定,子公司购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予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