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果按照第一条规定,公司设立一个分公司只用于发放工资五险一金,不经营任何业务,是不是可以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一)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此,跨地区分公司只用于发放工资五险一金,不经营任何业务,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