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外地一个单位的分支机构目前注册在石景山区,独立纳税主体。现在该分支机构注册地想调整到北京其他区,还可以延续总分机构各自是独立纳税主体吗?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四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据此,总机构对分支机构未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或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相关资料,分支机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