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经销商售后索赔,我公司是计入销售折让冲减收入,还是让经销商提供发票我司作为售后费用处理呢?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购买方取得销售方索赔款,不属于应税项目,应开具收款凭证,作为销售方税前扣除凭证。如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方“作废”原票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