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司有闲置的办公场所要转租给A公司,但是物业管理登记的还是我司名字,因此电费和物业管理费都只能开具我司抬头发票,那我司向A公司收取了电费和物业费再付给物业公司之后,能否申请开具同样类目的发票给A公司呢?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据此,出租方转售电费和物业管理费,应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开具分割单,承租方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