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客户有将近4亿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双方协商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免除该债务,用于抵税。
根据2011年25号文,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这里的债务重组协议和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有要求吗?
债务人有足够的亏损可以弥补,豁免债务影响营业外收入4亿元无需纳税;而债权人有足够的利润可以抵扣,债权人因债务重组而获得4亿元税前扣除,可以抵扣1亿所得税,这样操作会导致税务少收1亿所得税,这个行为是否合理?
答:《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沪国税所[2011]101号)规定,10.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二)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据此,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可依法弥补五年内的亏损;债权人依法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允许税前扣除。但在实际处理中要考虑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