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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股权转让损失180万元,是否允许税前扣除,需要什么依据?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202237日,B公司从原股东(2个自然人股东)取得A公司100%股权,支付210万。2022428日,B公司转让了A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2个自然人股东,收取30万元。

那么对于B公司的股权转让损失180万元,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如果税前扣除,需要什么依据?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转让股权而发生的损失,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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