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们公司三年前接受B单位的委托,研发供C公司使用的供应链系统,合同金额100万元,交付B公司后,B公司再销售给C公司,因为质量问题,C公司不满意该系统。经过法院调解,C公司少支付B公司30万元,我单位和B公司签订协议承担该损失30万元,请问这项损失是否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据此,根据协议要求企业支付的质量损失费,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