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们公司有债权33亿,债务33亿,想把这些债权债务转给同一个公司,这样操作涉及到什么问题?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二十七条二款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据此,债权债务转给同一个公司,若符合常规,就不存在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