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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原材料由于气温过高产生化学反应已报废,能否进行正常税前扣除?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存货原材料涂料制剂由于气温过高产生化学反应,已报废了,如何处理,是否可以正常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据此,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提供上述证据材料进行专项申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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