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公司借款给B公司收不回来,能不能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跟他们两个是不是关联关系有关吗?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大地税发[2010]4号)第十八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借款收不回来,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与主管税务保持沟通,并出具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