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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根据VIE架构在开曼成立的公司对外支付律师费时,对方开具的发票是否需要像国内企业一样每月进行做账处理?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客户根据 vie 架构在开曼成立的公司对外支付的律师费,对方开的发票需要像国内这样每月做账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2018 年版)》第二条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 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  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据此,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无论向境内或境外支付律师费,应取得发票入账核算,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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