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对外捐赠只有一个捐赠证明,没有财政捐赠票据,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五)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第十二条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70号)第六条(三)1.规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必须是财政、税务部门公布名单内的单位,并取得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由此,未取得财政捐赠票据,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