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非营利组织(基金会)取得免税资格后,收到的限定性的公益性捐赠收入是否免企业所得税?对应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能税前扣除,这部分支出如何在汇算清缴表里填写体现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二十八条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非营利组织收到的限定性的公益性捐赠收入为免税收入,对应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填报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