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十二、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这一条政策比如22捐赠成立的,23年取得税前扣除资格,那就是这部分捐赠额只能在23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扣除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据此,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22年成立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23年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23年汇算清缴时,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