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们从别的公司购买设备,设备在对方公司已经全部计提完了折旧,但是仍然有实用价值,我们买入后,按照评估价值在计入固定资产,是否合理?在我们公司,这个设备的折旧年限如何确定?是否可以一次性进费用呢?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第二条(十四)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的规定,购入固定资产的企业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并取得了发票,已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对于购买企业其支出未获得补偿,应提取折旧。因此,销售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购买方支付对价的,可以继续计提折旧。
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计提折旧。折旧年限,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