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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当年发生的30万装修费一次性计入费用,有哪些政策依据?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把当年发生的30万的装修费一次性进费用,有什么政策依据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依据上述规定,对“30万元装修费”能否一次性计入当年费用,关键在于性质认定:(1)属于“日常修理、维护”性质的收益性支出,可当期扣除。(2)属于“改建”(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或延长使用年限)、“大修理”(达到计税基础50%以上且延长使用年限≥2年),或“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的,必须分期扣除,不得一次性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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