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根据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显示,该公司将上缴的水费金每年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列支。对于该公司列支的水利工程水费,涉及金额大且固定缴费(2020年前以其他非税收入上缴,2021年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上缴),企业多年来持续进行税前扣除,此项列支是否正确?
答:《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文件,水利工程水费自2002年1月1日起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水利工程水费凭增值税发票,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