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事业单位的财政票据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入账凭证?
答:《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7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据此,企业取得事业单位开具的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属于外部凭证,可以作为会计入账的原始凭证并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交易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增值税纳税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事业单位仅在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或非营利性收取财物的情形下开具财政票据有效。使用范围不合规(如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超范围)或票据不合规的,不得入账或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