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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物业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时,可扣除的成本是否为改制后的账面余额26.7万元?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我们公司,2001年的时候投了10万块到一家物业公司, 占比3.33%,当时入账是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年末我公司改制,评估增值了16.7万元,截止至202010月账面余额为26.7万元。202011月进行了会计科目调整。请问现在要出售此部分,对应企业所得税要如何处理,可扣除的成本是否是26.7万元?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五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据此,对改制评估增值部分,未计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以历史成本(10万元)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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