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商业保理公司在所得税口径算金融机构吗?
答:《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1]第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 一 ) 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 合作社、村镇银行;
( 二 )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 三 )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四 ) 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
( 五 )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 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明确了,“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依据上述规定,商业保理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和金融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