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与其他企业发生了诉讼,其中挂有款项。法院判决我方胜诉,这笔款项就不用退回给对方,比如说其他应付款。那这个款项我们将作为营业外收入来确认,像这个情况我们是不是就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冀国税函 [2013]16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税收上不予确认,已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或有负债,已计入损益核算并作相应的纳税调整的,对已挂账无需支付款项冲减相关损益,否则,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