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客户设立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 ,授予员工合伙企业的股份,合伙企业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是否适用2016年101号文要求的股权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员工只有在股权转让环节才缴纳个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上述规定,递延纳税政策不适用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