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再分配给母公司是否适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
A有限公司对外投资B合伙企业和C有限公司,同时B持有C股份,则C分配给B合伙企业后,B再分配给A的这部分投资收益是否免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 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 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依据上述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合伙企业间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是依 法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由此,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不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