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客户和酒厂签了一个委托加工合同,如制作葡萄酒,客户提供葡萄、酒瓶、包装物等,酒厂提供酒并加工成成品葡萄酒,像这种属于委托加工吗,消费税谁来交?
答:《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依据上述规定,客户提供葡萄、酒瓶、包装物等,酒厂提供酒并加工成成品葡萄酒,属于委托加工。应由客户计缴消费税,由酒厂在向客户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