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客户业务是代理销售手表(有些价位在 1 万以上),通过商场柜台销售,发票有的是直接开商场,有的是开给零售个人,之前一直没有缴纳过消费税,现在税务局打电话要他们交消费税,请问针对他们这种情况是否要缴纳消费税,是否要补缴滞纳金,还有就是关于高档手表的消费税有没有相关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33号)规定,
一、关于新增税目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2. 高档手表税率为20%;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依据上述规定,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高档手表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代销生产、委托加工高档手表,应视同销售,按规定期限计缴消费税,逾期申报缴纳应计缴滞纳金。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