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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请境外网站推广,是否符合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境内企业为了拓展境外销售渠道,请境外单位为其在境外的网站上进行推广,开展推广活动业务的发生地在境外,境内单位通过外汇进行结算,以上情况是否符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第十三条第 () 款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据此,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列举不包括在境外提供推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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