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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建设的基建项目,大部分用于无收入产生的航空安全保障服务,小部分用于有收入的气象服务,该基建项目的进项税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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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建设一个基建项目,该项目已建设完成,大部分用于航空的安全保障服务,无收入产生,小部分用于气象服务,每年产生几百万收入,该基建项目的进项税可以税前抵扣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四条(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据此,企业无偿提供航空的安全保障服务,应视同销售,按“安全保护服务”计缴增值税,其基建项目的进项税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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