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增值税纳税义务已修正了。建筑企业必须真正施工了才能开具专票,有没有文件能证明我们可以在没有建筑施工前,就可以收专票抵扣?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据此,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