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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时取得的港杂费专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出口货物时取得的港杂费专票,进项税额可以可抵扣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规定: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据此,出口货物时取得的港杂费专票,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允许抵减应纳增值税额;出口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和免税政策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出口企业适用征税,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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