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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服务公司作为中介提供的会议服务中涉及餐饮服务部分,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考虑转出?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会议服务公司作为中介为公司提供的会议服务(联系酒店提供场所和餐饮,会议公司本身无场地,无提供餐饮的条件),该会议服务公司是否涉及餐饮服务的兼营行为。即是否要考虑餐饮部分的进项转出?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六)规定,购进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据此,中介公司购进的餐饮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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