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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并涉及由用工单位承担的残保金,该笔费用在向用工单位收取时是否可以选择差额征税并进行差额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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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涉及劳务派遣用工中双方约定残保金由用工单位承担,该笔费用由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并完成上缴工作,在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收取残保金时,是否可以选择差额征税,进行差额列支呢?


答:《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据此,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扣除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不包括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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