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乙方卖给客户10万的货,客户扣除1万的运费,打给乙方9万,此时乙方应该确认9万的收入还是10万?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四条二款规定,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据此,销售方代收代付购买方运费,若运费发票开具购买方,销售方作为负债,不计入收入。无需计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