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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配合费涉及哪些税费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某公司有一块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在地上建有无房本的房屋,因当地政府规划需要,需拆除该房屋,目前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将得到一笔拆迁配合费,请问在该公司针对取得拆迁配合费这一行为都涉及哪些税费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据此: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配合费中对于“建筑物”的补偿,无论是否有产权,应按“销售不动产”计缴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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