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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城市且分别申报所得税和增值税,总公司立项的研发项目委托分公司研发且知识产权归总公司,分公司是否需要给总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一个城市,所得税汇总申报,增值税在各自城市申报,总公司立项做的研发项目,委托一部分给分公司研发,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总公司,这要不要做结算,分公司要给总公司开增值税发票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三)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一)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据此,总公司和分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分别计缴增值税。分公司受托总公司研发,总公司用于销售,无论是否结算,分公司应视同销售服务,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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