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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销售货物时同时收取的物流费,在能够区分核算的情况下,应视为兼营业务还是混合销售,并如何确定适用的税率?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公司有个其他业务收入,他们主营的产品有一定的相关联性,比如销售货物,代替发货,收取的物流费,是适用混合销售全部开13%,还是属于兼营业务,适用单独6%的税率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据此,企业销售货物同时收取的物流费,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全额按13%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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