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同时也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请问是否需要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和技术服务的销售额,该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适用的税率是多少?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据此,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同时也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属于混合销售。此销售技术服务,按软件产品13%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若非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兼营销售,应分别按13%和6%计缴增值税。